
资政知识产权•林兴龙/文,转载请注明出处
商标显著性是商标必备的本质特性,商标之所以能通过审查就是因为具有显著的区分性。正如《商标法》第八条规定,任何能够将自然人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标志,包括文字、图形、字母、数字、三维标志、颜色组合和声音等,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,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。
何为显著性审查呢?我们知道,商标的审查分为绝对和相对审查,前篇我们已经就绝对理由进行了说明,相对理由就包括显著性审查和近似性审查了。本文就让林经理给我们讲述一下因为缺乏显著性被驳回的相关情况。
商标是区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标志,这一区别作用就要求商标必须有一定的特点,这个特点就是商标的显著性。说白了,不具备显著性的商标就是指太普通,通用化,或者说人们不易产生印象,看过即忘的商标。
一、对于显著特征的法律规定
现行《商标法》第十一条规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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